粤职防〔2012〕21号
关于增办四期放射卫生防护与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55号令),满足我省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卫生防护与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的需求,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经研究,决定于2012年7月、9月、11月和12月份增加举办4期(医疗类)“放射卫生防护与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放射卫生监督与管理;
(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三)辐射防护目的、原则、任务与标准;
(四)电离辐射生物效应;
(五)放射病诊治;
(六)医疗照射的防护;
(七)放射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
(八)尘肺病病理与尘肺病诊断;
二、培训对象与报名办法
(一)培训对象为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及拟从事放射工作的专业人员。拟参加培训班学习者可根据需要在广东中毒急救中心网站(http://121.33.207.162/pxbm/)进行网上报名,每期培训班学员名额200名,满员即截止报名。各单位需参加培训的人员可分散在各期班报名并按时参加培训。
(二)由于每年10月份正值广州秋季交易会,酒店住宿紧张,为此,请原已报名参加2012年10月份培训班的广州市以外各单位的学员,上网撤销原报名,重新报名参加新增办的各期培训班(联系人:
三、报到时间
新增开的各期培训班报到时间分别为:2012年7月10日报到(11~12日培训);9月25日报到(26~27日培训);11月27日报到(28~29日培训)以及
四、报到地点
在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路南华大街68号广东药学院临床医学院大楼报到。
可在广卫路乘坐14路、员村乘583路、宝岗大道乘270路,火车东站乘45路公交车到大塘站下车。
五、参加培训的学员,每人须交培训费及资料费30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成绩证明;考核不合格者,发给培训证明。
主题词:卫生 放射 培训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卫监处,广东药学院培训中心。 |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办公室 |
校对:邹剑明 (共印10份) |